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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11-28
  •  檢核日期:112-12-18

一、目的

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二、適用對象

勞工資格為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 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提出求職交通補助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
  2.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本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