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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4-09
  •  檢核日期:112-12-18

一、目的

為提供天然災害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協助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

二、適用對象

  1. 受災失業者
    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但目前無固定工作者,且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1. 設籍或有一定事實可認定係居住於災區,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2. 受僱於災區之事業單位,因受災致停業、歇業、關廠或其他情形而失業之勞工。
  2. 用人單位
    提出臨時工作津貼用人計畫之單位。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受災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檢附身分證明、無工作切結書及設籍、居住於災區或受災證明後,得推介從事臨時津貼工作。
  2. 用人單位提出臨時工作計畫之申請,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核定後,接受推介執行計畫。
  3. 受災失業者依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每月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災保及健保。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1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2. 補助期限:最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