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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7-20
  •  檢核日期:113-04-15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在就業前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以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擬定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之參據。

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7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之。

服務對象

  1. 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2. 依身權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3. 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4. 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服務內容

  1. 依照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如附件)提供專業服務,使身心障礙者獲得適性就業。
  2. 職業輔導評量員依個案需求進行評估,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內容包括輔導評量重點、評量方式或工具、職業輔導評量員安排及預定評量起訖日期等。
  3. 職業輔導評量員依個案狀況與評量需求,提供個別且必要之標準化心理測驗、工作樣本、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及職場分析等相關評量服務。
  4. 評量後,會邀請個案、地方政府及個案家長或重要第三人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會中由職業輔導評量員口頭說明,充分交換意見,以作為職業重建服務的參考。

職評內容

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

  1. 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2. 學習特性與喜好。
  3. 職業興趣。
  4. 職業性向。
  5. 工作技能。
  6. 工作人格。
  7. 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8. 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9. 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