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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2-17
  •  檢核日期:112-12-18

一、實施時間: 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112年6月30日前推介媒合就業)。

二、適用資格

  1. 雇主資格:就業保險投保之下列單位(但不包括實施減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單位):
    1.民營事業單位。
    2.私立學校。
    3.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2. 勞工資格: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僱用獎助及就業獎勵推介卡之日時,未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獎助或津貼標準

單位:元

對象

雇主-僱用獎助

勞工-就業獎勵津貼

標準

全時工作

部分工時

全時工作

部分工


滿2個月

15,000

7,500

10,000

5,000

滿4個月

15,000

7,500

10,000

5,000

最高金額

30,000

15,000

20,000

10,000

備註:連續僱用/就業滿30日以上,未達2或4個月者,按僱用或受僱期間月數比例發給

四、申請方式

  1. 雇主、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實體通路)或台灣就業通(虛擬通路)申請參加計畫並辦理求才、求職登記。(點我進線上申請專區)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職缺媒合或推介就業(含開立推介卡)。
  3. 於計畫規定期間內僱用(受僱)每滿2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檢附計畫規定之文件,申請僱用獎助/就業獎勵津貼。
  4.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匯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