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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3-22
  •  檢核日期:113-04-11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為就業模式之一,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者,推動設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另外,對於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在庇護工場內職場見習服務。

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34、35、36、40、41、42條規定,及本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目的

提供就業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並保障其勞動權益,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機制。

實施方式

  1. 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有庇護性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經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轉介,經職業輔導評量後,符合資格者,派案至適合的庇護工場,庇護工場評估適合者予以進用;不符合者,由職業重建窗口轉介其他適合單位接受服務。
  2. 庇護性就業的身心障礙者,應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薪資得由庇護工場與其依產能核薪議定,得不受基本工資限制,簽訂勞動契約後,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3. 庇護工場依業務需要設置主管人員、專業人員或營運人員等,提供現場協助及輔導,其中專業人員之資格及遴用,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辦理。
  4. 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庇護支持、就業轉銜及相關服務,工場設施依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