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22點之1。
公告事項:
一、擴大適用對象:
(一)年滿20歲之失業者,其所營事業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以後依法辦理設立登記,得依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規定申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三)依第1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除檢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7點所定文件外,另應檢附所營事業設立登記前14日內無投保紀錄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或確實無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長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
(一)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所定貸款人,其所營事業營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還款困難者,得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1、暫緩繳付貸款本息1年。
2、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三)依第1款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所營事業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9年內任1個月、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8年同期月平均、107年同期月平均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15%之證明文件。
2、具結所營事業營運受疫情影響致還款困難之相關文件。
三、本公告未規定事項,依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部109年3月25日勞動發創字第1090504272號公告,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