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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11-04-29

檢核日期

1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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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10506776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生效。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為達簡政便民之目標,並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修正,有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應檢附之文件項目,經本部與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進行資料介接後,得簡化免予檢附之項目如附表。

二、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可依附表所列項目免予檢附該項文件,惟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或外國人檢附相關文件,俾利審查。

三、本部109年7月1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090508404號公告,自111年4月30日停止適用。

 

部長  許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