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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12-05-23

檢核日期

1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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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2050718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新增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新增重光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三、新增長慎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四、原「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更名為「屏東榮民總醫院龍泉分院」。

                                                      部 長   許  銘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