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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10-12-09

檢核日期

1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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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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