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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雇主具相關資格條件之一者,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限制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12-01-30

檢核日期

1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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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