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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補助地方政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之擴大協助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單位

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發布日期

109-04-28

檢核日期

1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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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


依據:「補助地方政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14點。

公告事項: 

一、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轄內視障按摩據點於疫情期間穩定營運及視障按摩師穩定就業,補助自109年1月起所購置營運所需防疫物資及店內清潔消毒費用,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法人或團體。

2、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個人:

(1)由經營者個人提出申請,如為數人合夥經營者,得推派其中1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2)申請人或代表人應為持有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二)補助項目:據點營運所需防疫物資、店內清潔消毒支出,如防疫所需口罩、額(耳)溫槍、酒精、消毒清潔用品及其他防疫用品等費用。

(三)補助標準:依據點內視障按摩師人數,檢附支出證明核實補助,4人以下最高補助2萬元、5-6人最高補助3萬元、7人以上最高補助5萬元。

(四)申請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據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

1、申請表(如附件1)。

2、法人或團體之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等文件影本(屬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法人或團體申請者檢附)。

3、申請人之身分證、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正反面影本(屬營視障按摩據點之個人申請者檢附)。

4、據點視障按摩師名冊(含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職業許可證影本)。

5、購置防疫物資或店內消毒支出內容之清冊及發票或憑證(如附件2、附件3)。

6、申請單位或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經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二、地方政府得檢具經費需求書(如附件4)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申請本項補助,並得免依本計畫規定提撥自籌款。

三、公告事項申請及補助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