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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資訊事件(10758)
訴願人

卓〇〇

發布日期

107-09-26

檢核日期

107-09-26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076500675號

原處分書號

107年9月13日桃分署規字第1070018138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桃竹苗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7年9月13日桃分署規字第1070018138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以107年9月4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辦理107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所編製各職類經費收支預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原始憑證(以下簡稱系爭資訊)電子檔或影本1份,經原處分機關將系爭資訊檢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復以107年9月13日桃分署規字第1070018138號函復訴願人,已將申請書函轉技檢中心協助處理。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其因學術研究與法律佐證之需,申請提供資訊1至資訊6,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惟原處分機關拒絕提供,損害其權益。

答辯意旨略謂:基於分署辦理技能檢定試務事項,係受技檢中心委託,非主管業務,分署並無管轄權,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將相關資料及訴願人申請書正本檢送技檢中心,並函復訴願人將申請函轉送技檢中心協助處理。

    理  由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惟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等媒介物上,及其他得以讀、看、聽等方法理解之紀錄內之訊息,並以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者為限。倘政府機關並無作成或取得資訊,即無資訊可以提供。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系爭資訊,經原處分機關將系爭資訊檢還技檢中心,並以107年9月13日桃分署規字第1070018138號函復訴願人,已將申請書函轉技檢中心協助處理。是訴願人所請系爭資訊既已無相關資料可資提供,與前揭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尚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