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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資訊事件(10643)
訴願人

卓〇〇

發布日期

106-08-03

檢核日期

106-08-15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066500358號

原處分書號

106年5月11日技檢字第1060003126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訴願決定書  發法字第1066500358號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6年5月11日技檢字第1060003126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106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名稱、「閱卷承辦單位須知」、「試題使用說明」、「監場人員注意事項」及106年度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報名人數統計表」、術科測試「閱卷承辦單位須知」、「試題使用說明」、「監場人員注意事項」等政府資訊,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5月11日技檢字第1060003126號函提供106年度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術科測試「閱卷承辦單位須知」、「試題使用說明」、「監場人員注意事項」,另敘明相關資料業於網站公告或不予提供之理由。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106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不可公開部分未說明理由,又網站查無106年度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報名人數」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一)考量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衡量政府資訊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部分,採分離原則編訂「106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可公開閱覽部分業公告於網站,不公開閱覽部分係屬原處分機關進行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表單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如予公開或提供,有礙原處分機關最後決定之作成且易滋困擾,該等資料為提供各術科測試辦理相關單位作業規範、例稿,屬將來實際辦理術科測試作業時使用,並無恣意裁量之情形,自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且無因對公益有必要,而須予以提供之情形。(二) 106年度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報名人數統計表」係原處分機關內部初估之原始數據表格,屬原處分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且無對公益有必要,必須予以提供之情形。原處分機關全球資訊網首頁得查詢全年度各職類級別,包含各檢定類別之「報名人數」數據資料,訴願人可逕行查詢等語。

    理  由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惟查,人民固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但如該政府資訊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仍不能依同法第5條之規定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揆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係指機關為行政而準備之內部相關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作業要領提示文件,因其內容僅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如予以公開或提供,不但對於公益不必要,且對於將來正式之決定易滋困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處分機關為辦理技能檢定試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為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2條第3項明定。又為落實前開規定,促使各術科測試單位,統一作業方式及步驟,原處分機關編訂各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以作為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單位齊一術科測試。其中涉及公益部分,原處分機關業主動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公開,其餘未公開部分,屬無涉公益之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核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及提供作業規範例稿予機關內部單位人員將來實際作業時使用,自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且無因對公益有必要,而須予以提供之情形至明。爰訴願人於106年4月20日檢具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106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及106年度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報名人數統計表」,原處分機關就涉及公益部分,均已主動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公開,一般民眾均可查閱,訴願人顯無再申請提供該部分政府資訊之實益,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至於其他部分乃屬無涉公益之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不予公開及提供之情形,原處分機關否准提供,經核並無不妥,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李玉春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陳世昌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