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106年1月25日技管字第1060000040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即非法之所許(參照最高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
緣訴願人以105年12月28日申請書向技檢中心申請提供辦理103年度第3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採亂數遴聘監評人員之職類、級別,經技檢中心以106年1月25日技管字第1060000040號函復訴願人,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僅於102年度公告採亂數遴聘監評人員之職類、級別,自103年度起並未公告相關訊息,訴願人對該函內容不服,提起訴願。
查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擔任監評工作。」第26條第1項規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5人以下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1人。二、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6人以上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三分之一人員,且最多不得超過4人。三、同一之單位、檢定類別、梯次、職類及級別,其術科測試之監場及監評工作期間未滿5日者,不得連續遴聘同一人擔任超過2日;達5日以上者,不得連續遴聘同一人員擔任二分之一以上日數。四、同一人員於同一月擔任同一職類監場及監評工作,累計日數不得超過15日。五、不得聘請在辦理單位專任或兼任之授課人員擔任該單位之學員或學生術科測試之監場及監評工作。」復查技檢中心106年1月25日技管字第1060000040號函,旨在說明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監評人員之法令依據及採電腦亂數遴聘監評人員之理由,並無拒絕提供政府資訊之處分存在,且核其性質屬單純之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不因而發生法律上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郭玲惠
委員 陳世昌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溫秀琴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