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107年9月21日技專字第1070007518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以107年9月4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辦理106年度及107年度在校生商業類會計事務人工記帳項術科測試之經費收支預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等政府資訊電子檔或影本各1份(下稱系爭資訊),經原處分機關查閱並無相關資料可提供,爰以107年9月21日技專字第1070007518號函函復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茲摘敘訴願答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為檔案查詢與法律佐證之用,所申請106年度及107年度在校生商業類會計事務人工記帳項術科測試之經費收支預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是依法請求,公開系爭資訊可使數十萬報檢人知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現況及報名費使用情形,實乃至關公益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申請之技能檢定經費等資訊係承辦學校就該年度所承辦所有職類之學術科測試共同編列經費並統籌運用,並依據所編列之收支預算表辦理經費核銷等事宜,無須就各職類之學術科測試分列學科或術科收支預算表,故無訴願人所稱「術科測試」申請資料等語。
理 由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條所稱「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惟查106年度及107年度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共有11個分區召集學校,分別為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新北市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桃園市立中壢職業高級中等學校(前為國立中壢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鳳山剛及商工職業學校、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及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辦理職類包括會計試務職類人工記帳類、會計試務職類資訊類、網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及門市服務等5職類丙級。
原處分機關辦理106年度及107年度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相關費用係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按使用者付費原則,依年度辦理期程,由報檢人繳交報名費用,經由參加檢定之學校統整報檢人資料統一向各分區召集學校報名,報名費用由其收繳後函送原處分機關解繳國庫,並依報名人數核撥撥核經費予分區召集學校,再由分區召集學校分撥承辦學校後,該經費由承辦學校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該年度所有承辦職類之學、術科測試試務工作,並依據「勞動部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支付相關費用。另於當年度檢定考試辦理完竣後,再由各分區召集學校彙整分區內學術科承辦學校經費資料後,檢送「經費收支預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等資料函送原處分機關辦理經費核銷。前開資料係以承辦學校就該年度所承辦所有職類之學術科測試共同編列經費並統籌運用,並依據所編列之收支預算表辦理經費核銷等相關事宜,無須就各職類之學術科測試分列學科術科收支預算表,故原處分機關並無訴願人所稱「術科測試」申請資料。基此,訴願人請求既為原處分機關無作成之資訊,原處分機關據以函復訴願人無該資料可提供,經核並無不妥,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