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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資訊(106115)
訴願人

卓〇〇

發布日期

106-11-13

檢核日期

106-11-20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066500655號

原處分書號

106年9月12日技秘字第1062300615號函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以106年8月29日申請書向本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所訂定之相關「行政計畫」名稱及查詢管道(下稱系爭資訊),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9月12日技秘字第1062300615號函復訴願人並檢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各業務計畫查詢管道一覽表」,訴願人不服,以原處分機關逾期不予准駁為由,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9條等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規定,於法有據;再依法務部編印之「政府資訊公開法問答」問題18亦揭示政府機關辦理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事宜,應秉持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原則,及積極負責、勇於任事之精神辦理,以確實貫徹本法施行之美意。另訴願人為學術研究與法律佐證之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爭資訊,惟原處分機關逾期不予准駁,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及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願適法有據,請原處分機關提供所請系爭資訊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於106年8月30日接獲訴願人申請提供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所訂定之相關「行政計畫」名稱及查詢管道後,經彙整各業務計畫及查詢管道資訊後,於106年9月12日以技秘字第1062300615號函復訴願人,並檢附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各業務計畫查詢管道一覽表」1份,並以掛號郵寄,經埔里郵局於106年9月13日投遞成功在案等語。
  理  由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12條規定「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另訴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惟查,原處分機關既以106年9月12日技秘字第1062300615號函復訴願人106年8月29日申請書,並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各業務計畫查詢管道一覽表」,且經合法送達,此有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投遞成功狀態資料在卷為證,即原處分機關對於訴願人申請之回復並無逾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規定之期限,亦無訴願法第2條規定怠為處分之情形,甚者,原處分機關業依訴願人所請提供系爭資訊,準此,訴願人以原處分機關逾期不予准駁為理由,提起本件訴願,核無足採。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李玉春
委員       郭玲惠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