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資訊事件(10773)
訴願人

卓〇〇

發布日期

107-12-25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076500691號

原處分書號

107年10月3日技檢字第1071904080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7年10月3日技檢字第1071904080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以107年9月4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107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及107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會計事務人工記帳項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之試題使用說明、閱卷承辦單位須知」等政府資訊各1份。原處分機關以107年10月3日技檢字第1071904080號函復訴願人,107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採分離原則進行編排,可公開部分已公告於全球資訊網;不可公開部分,依法不予提供;其他部分,准予提供。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為學術研究與法律佐證之用,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提供107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惟技能檢定中心否准所請,損害其權益云云。

答辯意旨略謂: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考量當政府資訊可得分割時,其中若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僅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此即所謂「分離原則」。又政府機關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等政府資訊,如予公開或提供,因有礙該機關最後決定之作成且易滋困擾,例如對有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編訂「107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時,係考量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又衡量政府資訊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乃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僅將可公開部分,採分離原則進行編排,故系爭資訊已將該工作計畫區分為不公開閱覽部分及公開閱覽部分已公告於全球資訊網;所申請資訊不公開部分,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不予提供。

    理  由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第7條第1項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5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第18條第2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惟查,人民固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但如該政府資訊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仍不能依同法第5條之規定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揆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係指機關為行政而準備之內部相關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作業要領提示文件,因其內容僅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如予以公開或提供,不但對於公益不必要,且對於將來正式之決定易滋困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訴願人所請資訊,可公開部分已公告於全球資訊網,如訴願人無從查詢,亦可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繳費後,即可提供;另不可公開部份,查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性質,係屬提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進行試務工作人員編排、經費編列、請款核銷之規定,為齊一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作業規範用途,在將來實際辦理術科測試作業時需要使用之資訊,其內容無涉公益,核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自該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資訊屬於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上開資料如予公開或提供,有礙該機關之最後決定之作成及易滋生後遺症,且無因對公益有必要,而須予以提供之情形至明。且易因不同立場或對象對術科單位事務攻訐,為隔絕厲害關係人或外界干擾試務作業,維持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公平公正效率之執行,故不予提供,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綜上,原處分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不予提供前開資訊,經核並無不妥,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