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7年9月13日中分署自字第10722012421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以107年9月4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辦理107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所編製各職類經費收支預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原始憑證(以下簡稱系爭資訊)電子檔或影本1份,經原處分機關將系爭資訊檢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復以107年9月13日中分署自字第10722012421號函復訴願人,已將系爭資訊檢送技檢中心,並未留存。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為學術研究與法律佐證之用,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系爭資訊屬原處分機關職權範圍所作成之政府資訊,否准所請損害訴願人權益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基於分署辦理技能檢定試務事項,係受技檢中心委託,非主管業務,分署並無管轄權,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將相關表件及訴願人申請書正本檢送技檢中心,並無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訴願人權利或利益情事等語。
理 由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惟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等媒介物上,及其他得以讀、看、聽等方法理解之紀錄內之訊息,並以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者為限。倘政府機關並無作成或取得資訊,即無資訊可以提供。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系爭資訊,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9月13日中分署自字第1072201242號函將系爭資訊檢送技檢中心,並以同年月日函復訴願人,已將系爭資訊檢送技檢中心。是訴願人所請系爭資訊既已非原處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資訊,爰不予提供,與前揭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尚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