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因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桃竹苗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4年12月7日桃分署廣字第1040026281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依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5年上半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拉丁舞蹈訓練班第一期」共1班之訓練計畫,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其尚缺TIMS系統產出之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訓練班別計畫表、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等文件,以104年11月19日桃分署廣字第1040025492號函請訴願人依限補正所缺資料,雖訴願人以104年11月23日桃體字第1041103號函送補正資料,惟未補正齊全,遂依本計畫第21點規定,以104年12月7日桃分署廣字第1040026281號函不審查訴願人所提計畫。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其於104年11月20日收到桃分署廣字第1040025492號函,及時與承辦人員聯繫針對TIMS系統無法完成輸入一事反應尋求協助解決,嗣於同年11月22日於TIMS系統資料完成補正相關資料,應已符合本計畫第21點規定,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截至104年11月23日,訴願人函送補正資料尚缺TIMS系統產出訓練經費明細表及TIMS系統各項表單資料之畫面皆仍顯示未送出,訴願人所稱同年11月22日已於TIMS系統補正資料,顯非事實,其所送補正之資料未符合本計畫規定,事實至為明確。原處分機關依前開計畫規定,不予審查訴願人105年上半年度本計畫提案,並無不妥等語。
理 由
按本計畫第19點第1項規定,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二)訓練班別計畫表。(三)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學分班得免填經費明細表)。(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六)設立登記影本(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八)最近一次本署 TTQS 訓練機構版評核證書影本(須於本計畫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評核結果為通過門檻(含)以上之有效證明書)。(九)執行本計畫之專職人員名冊。(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十一)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十二)其他必要文件。第20點第2項規定,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備函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之分署遞件申請。第21點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由分署依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辦理審查:(一)第一階段審查:1.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先進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符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惟查,本計畫為保障勞工參訓品質,乃規定由有意願參加本計畫之訓練單位提出申請,透過經由本署各分署審查之機制,最後核定參加本計畫之訓練單位及其訓練計畫,揆諸本計畫第2點、第3點規定自明。訴願人既依本計畫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5年上半年度訓練計畫,即應遵守本計畫相關規定,檢附計畫所定相關文件以供原處分機關審查。本案訴願人因檢附文件未齊,經原處分機關限期補正,惟未能於規定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則原處分機關依本計畫第21點規定,以原處分函復訴願人不予審查所提訓練計畫,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至訴願人所訴,其於104年11月22日於TIMS系統資料完成補正相關資料一節,經原處分機關於104年11月23日確認訴願人所送資料,尚缺TIMS資訊系統訓練計畫經費明細表及TIMS系統各項表單資料皆顯示「未送出」,此有原處分機關TIMS資訊系統摘錄證明影本附卷可稽,訴願人所訴,核不足採。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孫迺翊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溫秀琴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