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資訊事件(10762)
訴願人

卓〇〇

發布日期

107-12-25

檢核日期

107-10-23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076500682號

原處分書號

107年9月25日南分署自字第10715009831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雲嘉南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7年9月25日南分署自字第10715009831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以107年9月4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辦理107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所編製各職類之「經費收支預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原始憑證」(以下簡稱系爭資訊)電子檔或影本1份,因原處分機關已將系爭資訊檢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遂以旨揭號函復訴願人,將其申請書移送技檢中心處理。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為學術研究之用,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系爭資訊屬原處分機關職權範圍所作成之政府資訊,否准所請損害訴願人權益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分署係受技檢中心委託辦理檢定事務工作,已將系爭資訊檢還技檢中心,故以旨揭號函通知訴願人將其申請書移送技檢中心處理,該函僅屬事實行為告知,非屬訴願法第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稱行政處分,符合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等語。
  理  由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惟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等媒介物上,及其他得以讀、看、聽等方法理解之紀錄內之訊息,並以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者為限。倘政府機關並無作成或取得資訊,即無資訊可以提供。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系爭資訊,經原處分機關以旨揭號函復訴願人,已將系爭資訊檢還技檢中心,並將其申請書移送技檢中心處理。是訴願人所請系爭資訊已非原處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資訊,無相關資料可資提供,與前揭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尚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