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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認定事件(10734)
訴願人

劉〇〇

發布日期

107-05-29

檢核日期

107-06-11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076500539號

原處分書號

107年4月25日中分署中字第1073100933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失業認定事件,不服本署所屬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7年4月25日中分署中字第1073100933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實
   緣訴願人於107年4月3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臺中就業中心(以下簡稱臺中中心)申請失業認定,經該中心開立2次介紹卡,分別推介至麻葉餐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麻葉公司)及有勁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勁公司)求職,嗣訴願人於107年4月10日將推介卡回覆臺中中心,經臺中中心於107年4月12日向麻葉公司查證結果發現,訴願人無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規定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之情事,原處分機關爰依本法第15條規定,以107年4月25日中分署中字第1073100933號函不予失業認定。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因為年齡關係,求職初即設定在日班,而有勁公司未明示只要夜班及大夜班人員,另麻葉公司以晚上10點仍有客人入內用餐,整理完下班已過12點,如有體力問題,都做不久,可參考相關企業之其他職缺之由,委婉拒絕且未明確告知錄用,因此怎可獨斷為求職者之過失。
   答辯意旨略謂:(一)原處分事實誤植為推介麻葉公司及有勁公司職缺,另以107年6月4日中分署中字第1073101266號函更正為推介麻葉公司職缺,並無影響處分之效力。(二)臺中中心於辦理就業諮詢及推介時,已告知係麻葉公司旗下品牌一頭牛日式燒肉之外場服務專員,採輪班二班制,需配合加班,訴願人表示已知悉相關勞動條件,故同日推介至麻葉公司職缺面試,惟訴願人所檢送介紹結果回覆卡之回覆結果為其他(時間體力無法配合)。經臺中中心於107年4月12日與訴願人進行電話訪談確認應徵結果,訪談內容略以,雇主告知晚上10時仍有客人入店,下班時間約為晚間12時,上班時間採輪班制,並詢問是否能配合。因訴願人向雇主表示每日休息時間約為晚間10點30分,無法配合上班時間至晚上12時,雇主便表示集團仍有其他職缺,可參考看看。臺中中心為能確認訴願人面試過程及麻葉公司僱用意願,於107年5月25日與麻葉公司聯絡人邱小姐進行電話訪談,訪談內容略以,電話中定會告知求職者工作內容及上班時間,若求職者電話中表示無法配合上班時間或體能無法負荷,則無後續安排面試。故訴願人已明知該職缺為輪班兩班制,且需配合加班,惟向麻葉公司表示因個人因素無法配合輪班,致麻葉公司因訴願人無法配合公司上班制度而無法安排面試。是訴願人無本法第13條規定之情事而拒絕推介,原處分機關爰依本法第15條規定,不予失業認定,洵屬有據,於法並無不合。
    理  由
   按本法第13條規定「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13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臺中中心於107年4月3日推介麻葉公司職缺,已將麻葉公司之求才僱用資料及條件載明該職缺係採日班及中班之輪班二班制,需配合加班等資訊,揭示予訴願人,惟據訴願人於107年4月10日檢送之求職者介紹結果回覆卡及107年5月25日麻葉公司電話訪談紀錄,審認訴願人係因個人因素無法配合輪班,使麻葉公司無法依公司規定安排面試,致應徵未能成功,無本法第13條規定之情事而拒絕推介,爰依本法第15條規定,不予失業認定,固非無據。
    惟查,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所謂證據自以積極而恰當且對應證事實確能證明者始足當之,自非僅憑消極之迂迴證明可以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行政法院71年度判字第461號判決參照)。惟觀之臺中中心推介卡上,麻葉公司求才僱用資料之工作時間僅載明「日班,輪班二班制,中班」,是否表示訴願人於107年4月3日臺中中心推介該職缺時,即已知悉工作時間有至晚間12時之需要?其實情究竟如何,另對於中高齡者所推介之職缺,有否審酌其體能或求職者之特殊需求而為適性推介,仍有待查明。據此,原處分機關逕以訴願人無本法第13條規定之情事而拒絕推介,爰依本法第15條規定,以107年4月25日中分署中字第1073100933號函不予失業認定,容欠周妥。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原處分函文說明三誤植推介麻葉公司及有勁公司職缺部分,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6月4日中分署中字第1073101266號函更正為推介麻葉公司職缺,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李玉春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