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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10775)
訴願人

卓〇〇

發布日期

108-01-04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076500692號

原處分書號

107年10月4日技檢字第1071904146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107年10月4日技檢字第1071904146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以107年9月6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辦理107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與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訓練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等6單位所簽定各職類之「行政契約書」、「經費收支預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等政府資訊電子檔(或影本)電子檔或影本各1份(以下簡稱系爭資訊),原處分機關遂以107年10月4日技檢字第1071904146號函函復訴願人,不予提供系爭資訊。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為學術研究與法律佐證之用,所申請107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之經費收支預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及行政委託契約書是依法請求,公開系爭資訊可使數十萬報檢人知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現況及報名費使用情形,實乃至關公益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申請之資料係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基於系爭資訊屬辦理技能檢定做成成績公告前之內部意見或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且無公益有必要予以提供之情形,而不予提供,亦無第18條第2項可依分離原則就部分公開之情形。且為辦理技能檢定業務並做成技能檢定成績,並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332號判決要旨,相關經費明細尚不得提供閱覽,更遑論提供申請影本或電子檔等語。
  理  由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18條第1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惟查:

  1.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承辦107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部分,經查訴願人曾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107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行政委託契約書」及各梯次「經費概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收支明細對照表」等資訊,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函復,提出訴願並經本署決定「訴願駁回」。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刻正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另查,系爭經費收支預算表、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涉及辦理技能檢定相關經費之檢核資料,核屬決策或意思表示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其他準備作業,且為避免外界之臆測或混淆,確保行政程序正常運作,自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予提供。另「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已修正為「支出憑證明細表」,附此敘明。
  2. 就行政委託契約書部分,原處分機關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委託中油人資處訓練所、台電訓練所、農委會茶改場、高市府訓就中心、嘉義高工等5單位辦理107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試務工作,經雙方同意訂立107年度第1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行政契約書合計共5份,內容包含履約期間、履約地點、委託工作內容、所得稅扣繳、經費請撥及核銷、契約執行與變更、安全保密之義務、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契約終止、罰則、爭議處理、人員管理、其他等事宜,係屬立契約書兩造雙方為辦理特定事務,應共同遵守事項之權利與義務依據之內部資料文件,非屬對外關係文書。且合約書內容有其特殊及專屬性,不屬一般契約之定型化條款,屬原處分機關辦理技能檢定試務工作作成技能檢定成績公告前之內部文件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商性質,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且無對公益有必要須提供之情形。
  3. 揆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係指機關為行政而準備之內部相關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作業要領提示文件,因其內容僅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如予以公開或提供,不但對於公益不必要,且對於將來正式之決定易滋困擾(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訴願人要求提供之經費收支預算表乃原處分機關為辦理試務工作前,業務單位所作經費預估之準備作業資訊,其內容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應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核屬有據。次查,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及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係業務單位就處理試務工作經費支出所為之整理資訊及內部準備作業,核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其他準備作業,且為避免外界之臆測或混淆,確保行政程序依法正常運作,自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又申請所據之理由尚無涉公益而須予提供之情形甚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