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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訊事件(10764)
訴願人

卓〇〇

發布日期

107-12-25

檢核日期

107-10-23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076500676號

原處分書號

107年9月21日技專字第1070007592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7年9月21日技專字第1070007592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106年度之下列資訊:(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業務檢討會議紀錄(下稱資訊1)。(二)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3梯次各職類委術分配協調會議紀錄(下稱資訊2)。(三)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各分召學校工作協調會議紀錄(下稱資訊3)。(四)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委辦審議會議紀錄(下稱資訊4)。(五)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各分區檢討會議紀錄(下稱資訊5)。(六)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總檢討會議紀錄(下稱資訊6)。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9月21日技專字第1070007592號函復訴願人略以,有關資訊1、資訊3、資訊5及資訊6,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形成前之準備作業,且無對公益有必要須予以提供之情形,另資訊2及資訊4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項第3款及第7款規定,且無對公益有必要須予以提供之情形,又上開資料無同條第2項資訊分離原則之適用,所請歉難同意。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茲摘敘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意旨略謂:其因學術研究與法律佐證之需,申請提供資訊1至資訊6,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惟原處分機關拒絕提供,損害其權益。

答辯意旨略謂:有關資訊1、資訊3、資訊5及資訊6係原處分機關與辦理單位間為辦理學術科測試試務作業,就執行測試細節及技術性之問題,召開會議作成決議及臨時動議,再作為後續事務作業改進之依循,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形成前之準備作業,另資訊2及資訊4係原處分機關或召集學校為確定各委託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辦理術科試務作業,於委託前就各申請承辦術科測試單位之接受委託意願、各評鑑合格單位場地之辦理經驗與執行試務狀況等,召開會議作成決議確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以為後續試務作業之依循,因委託各術科測試單位之職類級別與人數,在術科測試單位間彼此有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規定,且前揭資訊無對公益有必要須予以提供之情形,亦無同法第18條第2項分離原則之適用,原處分並無不當。

    理  由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
雖訴願人詳為如訴願意旨主張。惟查,人民固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但如該政府資訊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仍不能依同法第5條之規定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揆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係指機關為行政而準備之內部相關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作業要領提示文件,因其內容僅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如予以公開或提供,不但對於公益不必要,且對於將來正式之決定易滋困擾(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資訊1、資訊3、資訊5及資訊6係原處分機關與辦理單位間為辦理學術科測試試務作業,就執行測試細節及技術性之問題,召開會議作成決議及臨時動議,再作為後續事務作業改進之依循,又資訊2及資訊4係全國檢定或在校生商業類專案檢定術科測試單位之委託分配,由場地評鑑合格且有意願承辦術科測試單位,於原處分機關網站登錄擬申辦職類級別等資料後,由原處分機關或召集學校就各申請承辦術科測試單位之接受委託意願、各評鑑合格單位場地之辦理經驗與執行試務狀況等,召開會議作成決議確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以為後續試務作業之依循,系爭資訊核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自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且無因對公益有必要,而須予以提供之情形至明,是原處分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不予提供,且系爭資訊係屬內部意見溝通資料,無從割裂視之,故無從依資訊分離原則將其中部分公開或提供,經核並無不妥,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