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即非法之所許(參照最高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
緣訴願人以107年2月7日申請書向技檢中心申請提供辦理103-105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之「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之人工閱卷注意事項」電子檔(或影本)各1份,經技檢中心以107年3月7日技檢字第1071901032號函復訴願人,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之職類級別已陸續將閱卷單位辦理人工閱卷之流程與注意事項納入其術科試題規定中(依各職類級別試題規定略有不同)。訴願人對該函內容不服,提起訴願。
查技檢中心107年3月7日技檢字第1071901032號函,核其性質屬單純之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不因而發生法律上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