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著有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緣訴願人為中分署多元就業開發方案114年「○○○○○○○○○○○○」(1年期計畫)(以下簡稱原計畫)執行單位○○市○○區○○○○發展協會(以下稱發展協會)之進用人員,嗣因該協會於114年7月24日以場域環境設施改善措施未獲全體進用人員同意,影響計畫正常推動等因素,提報於114年8月4日起主動終止辦理原計畫,案經中分署審查後同意並錄案備查,復以系爭函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
三、查係爭函文係因發展協會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計畫作業手冊,向中分署提報於114年8月4日起主動終止辦理原計畫,經中分署審查後同意並錄案備查,爰以該函知訴願人,屬觀念通知性質,非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未合,應不受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