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新〇〇〇〇〇〇〇

發布日期

114-10-03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146500347號

原處分書號

114年3月6日北分署廣字第1142701144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駁回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下稱本計畫)事件,不服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原處分機關)114年3月6日北分署廣字第1142701144號函(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 緣訴願人於113年10月25日檢具...(內容略)

      理  由

(一)本計畫第21點第1項第1款規定...(內容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世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