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〇〇〇〇〇〇〇
114-10-03
發法字第1146500347號
114年3月6日北分署廣字第1142701144號
已決定
訴願駁回
訴願人因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下稱本計畫)事件,不服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原處分機關)114年3月6日北分署廣字第1142701144號函(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緣訴願人於113年10月25日檢具...(內容略) 理 由(一)本計畫第21點第1項第1款規定...(內容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世昌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人因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下稱本計畫)事件,不服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原處分機關)114年3月6日北分署廣字第1142701144號函(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本計畫第21點第1項第1款規定...(內容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世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