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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發布日期:114-04-22
  • 更新日期:114-04-22
  • 檢核日期:114-04-22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4年4月7日廉視字第11411000410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活動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次查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又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其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三、按公務人員未具銜且具名從事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廣告行為,雖難謂違反該法規定,惟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是對於具高度政治性之活動,允宜自我約束,避免招致爭議。

四、請加強宣導所屬同仁於網路及相關社交場合應謹慎發言,並留意身分合宜性,以免衍生負面影響,損害機關團隊名譽及政府信譽;並重申各廉政人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廉政人員守則等相關規定,以維團隊紀律及廉政人員依法行政、公正中立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