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今(27)日媒體報導:「勞動部行政疏失 逼看護工提前出境」,勞動部說明如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不得逾14年;其餘業別外籍勞工在臺工作不得逾12年,本案因外籍家庭看護工護照變更,雇主於申請聘僱許可文件未檢附新、舊護照,以致外籍家庭看護工超過14年在臺工作年限,不得在國內工作。
二、勞動部為簡政便民,減輕雇主負擔及避免是類情形再發生,勞動部已自107年6月起已主動勾稽移民署外國人之居留資料,藉由資訊系統介接機制,減少再核發逾外國人可在臺工作年限之聘僱許可。
三、為不影響雇主聘僱外國人權益及中斷受照護人照護服務,勞動部將於外國人出境前協助雇主可申請接續聘僱目前等待轉換雇主或工作中之外國人,並協尋國內長照資源提供照護服務;本案勞動部亦已主動聯繫雇主說明相關協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