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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各項職業訓練班有條件開放。
發布單位

訓練發展組

發布日期

110-08-16

檢核日期

1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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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調降疫情警戒為2級,相關規定之通案性原則中,職業訓練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防疫管理指引得開放,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訂定「職業訓練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自即日起所有自辦、委外及補助(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班級,以及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在符合防疫管理指引之規範下,除原可實施線上教學之課程仍可維持採線上教學外,並得於符合「職業訓練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下恢復實體上課。

 

      發展署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示之通案性原則,包含全程佩戴口罩(飲食除外)、實聯制、維持人流控管及室內人數限制50人且室內空間至少每人2.25平方公尺等相關規定訂定防疫管理指引,除要求落實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及造冊且應備妥防疫物資定期清消外,於首次開放恢復實體上課前,工作人員(含師資及相關行政人員)未施打疫苗或疫苗接種未達14日者,首次提供服務前,須提供3日內快篩或PCR檢驗陰性等證明,且每週定期快篩。訓練單位並應落實及記載訓練設備與機台使用前後之清潔消毒工作,訓練場地須維持教室內通風,無窗戶空間及地下室仍不開放,用餐以提供餐盒為原則,用餐環境須通風且使用隔板,應每日自我查檢。

 

      發展署呼籲訓練單位或職業訓練機構遵照上開指引完成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直接監督機關備查後,方可恢復實體訓練,並請務必個別通知參訓學員有關復課事宜,以保障參訓學員學習權益。同時也提醒參訓學員留意訓練單位所通知之課程相關訊息,如有相關問題,請向訓練單位洽詢。

 

      此外,發展署同時提醒,除參照勞動部相關指引外,若各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較嚴格之限制,訓練單位仍須符合其相關規定方可復課。相關指引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防疫原則適時調整,請訓練單位及參訓學員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