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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升邀約合作對象品質 勞部提改善作法
發布單位

就業服務組

發布日期

107-12-28

檢核日期

1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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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關於日前立法院林委員為洲請勞動部查明是否有掛名講師資歷造假一案,勞動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林委員於立法院質詢時所提周君,經查非為勞動部的職員或專任講師,亦無接受勞動部委任或委辦專案計畫,僅屬單次性活動的合作對象,迄今共擔任5場講師、提供3次諮詢輔導及1篇職場實務經驗分享文章。

  二、為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勞動部提出改善方案,包括於邀約合作對象前確認學經歷及專業能力,並充分溝通合作相關內容,若合作對象損及機關形象,即停止合作。另合作對象需經勞動部同意,方可將合作經驗列入個人簡歷。

  三、至於周君律師身分疑慮一事,勞動部已轉請法務部妥處。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揭示職缺薪資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也有利於雇主快速找到合適的人才,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能。勞動部已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www.wda.gov.tw)及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提供問答及參考範例,求職民眾及雇主都可上網參考。另外勞動部已請各地方政府持續加強宣導,以落實良法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