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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配合防疫,訓練場域工作人員請於110年12月17日前儘速完成接種疫苗2劑。
發布單位

訓練發展組

發布日期

110-12-06

檢核日期

1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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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111年1月1日起,勞動部訂定之職業訓練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適用之訓練單位均須配合指揮中心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

 

       辦理職業訓練之工作人員,提供服務前應符合指揮中心規範之下列原則: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為確保辦理職業訓練之相關從業人員自111年1月1日起能符合上開規範,請各訓練單位鼓勵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工作人員,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疫苗2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配合強化疫苗接種規範修正防疫管理指引,經指揮中心核定後周知,同時將請所屬各分署、地方政府及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主管機關加強查核,如訓練場所(域)尚有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人員,業者須限期改善,落實防疫措施,降低社區傳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