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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家事移工薪資調整,勞動部發布「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自即日起受理雇主申請薪資補助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11-08-11

檢核日期

11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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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4


        勞動部表示,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於昨日(10)下午111年第1次臨時會議通過勞動部所規劃家事移工調薪方案,由現行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7萬元調高至2萬元,又為降低薪資調整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的影響,一併通過提供雇主部分薪資補助。勞動部已配合於昨日發布「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並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稱發展署)開始受理申請,只要在111年8月10日至114年8月9日的期間內,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於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中約定每月薪資達2萬元,將會依雇主個人的經濟情況,針對一般雇主或經濟弱勢雇主分別提供每個月1,500元或3,000元的薪資補助,補助期間最長為4個月或3年,累計補助金額最高為6,000元或10萬8,000元,以減輕雇主的經濟負擔。

 

        薪資補助對象、金額及期間

        發展署說明,依「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規定,在111年8月10日至114年8月9日的期間內,經勞動部許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經濟弱勢雇主(具備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的資格者),只要勞雇雙方於簽訂的勞動契約中約定或調整每月薪資達2萬元,就可以自符合資格之日起,申請每個月3,000元的薪資補助,補助期間最多3年,最高補助金額10萬8,000元;另外,在111年8月10日至111年12月31日的期間內,其他不是經濟弱勢的一般雇主,只要勞雇雙方於簽訂的勞動契約中約定或調整每月薪資達2萬元,同樣也可以自符合資格之日起,申請每個月1,500元的薪資補助,補助期間最多4個月,最高補助金額6,000元。

   

        薪資補助提出申請時間、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方式

        勞動部表示,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4年8月9日止,符合補助資格的經濟弱勢雇主,應於當次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但許可期間超過114年8月9日者,最慢應於114年8月11日提出申請,否則將會喪失請領資格;另外,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符合補助資格的其他一般雇主,亦應於當次聘僱許可期間內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但許可期間超過111年12月31日者,最慢應於112年1月3日提出申請,否則將會喪失請領資格。又所有符合補助資格的雇主,只要檢附申請書、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勞動契約影本共3項文件,就可透過網路線上方式(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也可以將申請文件郵寄或臨櫃送件至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出申請。

 

        薪資補助應分別申請及重新申請情形

        發展署說明,符合薪資補助資格的雇主,原則上只要於規定的申請期間內提出一次申請,之後就會自動核算聘僱許可期間內得領取的薪資補助金額,並按季發放。但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2名以上的被看護者,或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同一期間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應分案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以利核算補助金額;另外,雇主領取薪資補助期間,如果有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聘僱許可失效後,之後再經重新許可聘僱、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被看護者發生變更、或是喪失請領資格,之後再恢復請領補助資格等情形,應於規定的申請時間內檢附應備文件,重新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薪資補助撥款時間及方式

        發展署表示,針對符合薪資補助資格的雇主提出補助申請案件,經核算雇主各季應發給的補助金額後,將從申請日次季起,定期於每季第3個月的5日,撥付申請日當季的補助金額(即於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5日進行撥付前一季應領取的補助金額);當日遇假日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構次一營業日撥付。第一次撥付的薪資補助總金額將包含自符合薪資補助資格日起至申請日當季得領取的薪資補助金額。

 

        發展署進一步說明,目前已於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網站(https://fw.wda.gov.tw/)設置「調高家事移工薪資及薪資補助雇主專區」,提供雇主關於申請薪資補助作業規定,詳細資訊可上網查詢或撥打1955專線或(02)89956000客服專線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