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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由非法仲介者帶往其他地點為合法雇主以外之人工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應予遣返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88-10-28

更新日期

109-06-12

檢核日期

1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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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0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23日
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四一三一九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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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撤銷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一、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同條第二項復規定:「前項經撤銷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境,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本案經合法申請受聘僱來工作之外國人,入境後未於本會核准之工作地點工作,竟任由非法仲介者帶往其他地點受僱為合理雇主以外之人工作,顯已違反前述法律之明文規定。

二、 經查本案非法工作之外國人,自入境之次日起即受僱於合法雇主以外之人,既未依法辦理體檢手續,更未依規定報請本會核發工作許可證,顯屬非法工作。既經查獲,應不待本會撤銷其工作許可,即時應予以遣返。

三、 至於該外國人辯稱不知其非法工作乙節,經查該外國人本係受聘僱擔任家庭幫傭一職,來台後即於非法雇主之公司內打掃,以工作內容而言,已與其勞動企契約之約定不符,難謂其並不知情。況入境後須經體檢手續,並辦理工作許可證,已為其所知悉,既未完成手續而繼續受僱於非法雇主,直至遭警查獲為止,更難認其不知非法工作之情事。既屬非法工作,依法應予以遣返,自無侵害其工作權益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