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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投審工商字第七九一二號函:「凡事業單位經經濟部核准聘僱之國外人員,應從事原經本會核准之工作,至其實際工作地點、場所,應以貴公司或貴公司業務有關者為限。」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副標題

二、公司所聘任之外國人如派至與其公司所承攬或訂定技術服務契約之公司服務,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發布日期

88-10-28

更新日期

88-10-28

檢核日期

1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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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49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月28日
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四五五七二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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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本案○○公司對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曾洽詢原核准機關(經濟部投審會)以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投審工商字第七九一二號函復該公司略以:「凡經本會核准受聘僱之國外人員,應從事原經本會核准之工作,至其實際工作地點、場所,應以貴公司或貴公司業務有關者為限。」

二、 準此,本案○○公司所營事業,依據經濟部核發該公司之執照,係包括承攬、設計製造、安裝及技術服務等事項,按其性質,該公司所聘任之外國人如派至與其公司所承攬或訂定技術服務契約之公司服務,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