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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中央及省(市)政府所聘僱之顧問或研究人員例外無須申請聘僱許可之立法精神觀之,公立大專院校並非屬於中央政府及省(市)政府之行政單位,亦不屬中央政府及省(市)政府之所屬學術研究機構,如欲聘用外籍專任行政、研究人員,可否適用、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副標題

比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應依情形,分別認定之

發布日期

88-11-05

更新日期

88-11-05

檢核日期

1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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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6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7月9日
台八十三勞職業字第二五○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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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所從事之研究,均以增進公共利益為前提,且重大政策之規劃及各學門之基礎研究,均以中央及省(市)政府為主,爰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中央及省(市)政府所聘僱之顧問或研究人員例外無須申請聘僱許可。因之,依本條之立法精神觀之公立大專院校並非屬於中央政府及省(市)政府之行政單位,亦不屬中央政府及省(市)政府之所屬學術研究機構。另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認定之,有關「行政人員」之工作,係指從事一般行政業務處理之工作而言,與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顧問」、「研究」工作性質不同: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內行政單位,如教務處擬聘僱外籍專任行政人員者,因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不予許可。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依規定設實習、實驗、研究、推廣、輔導等單位,如附設醫院、農(工、林)場、研究中心等擬聘僱之外籍專任行政、研究人員者亦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不予許可。至於聘僱外籍研究人員乙節,須符合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始得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三、至於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為執行政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委託之專業研究所聘之外籍專任研究助理乙節,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主體係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個人不包括在內。
四、有關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文教財團法人基金會得否聘僱外國人擔任研究員乙節,按該文教財團法人基金會,既為法人組織,為獨立個體,無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五、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聘僱外國人擔任研究人員乙節。如該公立社會教育機構係依中央或省(市)政府組織法規設立,並有預算之單位者,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得聘僱外國人擔任研究人員工作。至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因非政府機構,自無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六、有關 貴部許可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得否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聘僱外國人擔任研究人員乙節,則應視該學術研究機構是否依 貴部組織法設立,並為 貴部預算之單位者而定。如符合上述案件,即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七、前述三-五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工作」,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