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為筆試,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第二階段為電腦測驗及口試,電腦測驗合格者始得參加口試。
(一)第一階段筆試:技能競賽業務及相關法規。
(二)第二階段電腦測驗及口試。
1.電腦測驗: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錯誤率10%以下,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不予錄取。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者,參加電腦測驗時,需檢附以下資料,通過審查者方得適用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錯誤率10%以下之測試標準,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不予錄取。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a.獨力負擔家計者請攜帶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b.中高齡者必須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4年3月27日止)。
c.身心障礙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者手冊正本。
d.原住民身分者請攜帶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e.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請攜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f.長期失業者請攜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g.二度就業婦女請攜帶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h.家庭暴力被害人請攜帶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i.更生受保護人請攜帶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或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2.口試:電腦測驗合格者,始得參加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