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481A號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規定 部長 何 佩 珊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481A號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規定
部長 何 佩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