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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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所謂的義務機關構係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 前揭義務機關構,公立者應至少進用員工總人數的3%,私立者至少進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