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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因故須資遣員工,如何辦理資遣通報?
發布單位

就業服務組

發布日期

106-06-28

更新日期

106-06-28

檢核日期

1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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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9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及第2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所以雇主應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以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
可至台灣就業通「求才專區」,點選資遣通報,使用工商憑證或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帳密登入辦理通報。
點此進入資遣通報系統:https://layoff.ejo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