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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聘僱移工Q & A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8-04-09

更新日期

112-05-15

檢核日期

112-10-24

點閱人氣

3585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聘僱外勞Q & A

112年5月

一、符合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下稱回臺投資案)資格的廠商如何申請初次招募許可?需要那些程序及檢附文件?

答:

1.符合回臺投資案資格者,需檢附規定文件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取得回臺投資案認定函,並向工廠所在地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國內招募程序及取得求才證明書,同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取得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下稱雇聘辦法證明書)後,即可向本部提出申請。

2.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檢附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歡迎臺商回臺投資案認定函、求才證明書、雇聘辦法證明書、審查費收據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回臺投資案初次招募許可名額得否分次申請?是否需分設勞工保險證號?

答:

1.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經認定符合回臺投資案資格者,應於經濟部核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之1年內,1次向本部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不得分次申請。

2.考量回臺投資案有新設立廠場與擴廠等類型,並未強制規定需新設勞工保險證號,但所屬工廠經認定達二個級別以上者,仍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

三、是否一定要使用「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回臺投資案之初次招募許可等案件?答:有關回臺投資案外國人之申請,均應透過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出,申辦方式及常見問題可上前開網站有詳細說明,或可洽本署服務電話:02-89956000,有專人為您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四、回臺投資案雇主附加就業安定費聘僱外國人,其聘僱比率及額外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如何計算?

答:

1.依審查標準第31條第2項規定,回臺投資案雇主除依第25條(5級制)及第26條(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核配比率機制,下稱附加就業安定費案)規定申請外,得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下同)7,000元,再提高核配比率百分之十(下稱再附加案),但總計核配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2.附加就業安定費案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5,000元;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7,000元。再附加案提高核配比率百分之十,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7,000元。

五、申請回臺投資案初次招募許可時其核配外國人人數如何計算?

答:

1.依審查標準第31條及附表六「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25條所定工作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規定,雇主申請外國人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僱用人數乘以第25條加第26條所定之比率,另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比率未達百分之40者,得依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百分之10。但合計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40。案例:經認定符合回臺投資案資格之甲廠商預估僱用員工人數1,000人、核配比率為D級,加計附加比率最高35%,得申請外國人人數上限人數為350人,計算如下:

(1)3K5級制:可依據第25條規定申請人數為100人(1,000人×10%)。

(2)附加機制:可依據第26條規定申請人數為150人(1,000人×15%)。

(3)再附加機制:可依第2項規定申請人數為100人(1,000人×10%)。

2.依審查標準第31條第3項規定,回臺投資案雇主依規定比率計算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依第25條附表六規定,意即回臺投資案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包含「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申請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申請日前2年內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惟排除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案例:廠商同一勞保證號內已取得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名額20人,於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2名外國人轉換雇主,甲廠商於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核算外國人總人數時,應不列計上開20人之人數,惟應列計本次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及該2名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

六、取得回臺投資案初次招募許可後如何申請入國引進許可?

答:

1.雇主取得回臺投資案初次招募許可後,應於本部初次招募許可函發文日起2年內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基於雇主用人需求,得先申請初次招募之二分之一外國人名額之入國引進許可,如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已達回臺投資案預估僱用國內勞工人數二分之一時,雇主始得申請後續二分之一外國人名額之入國引進許可。

2.有關上開雇主增聘之國內勞工人數是否已達預估僱用國內勞工人數二分之一,於未新設勞工保險證號時,以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求才之日當月起,至其申請其餘二分之一外國人名額之入國引進許可之日前新增聘僱國內勞工人數計算之。

七、回臺投資案外國人人數定期查核如何辦理?

答:

1.雇主引進回臺投資案外國人,於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之當月為基準月份辦理首次查核,但首名外國人入國滿一年之月份,與當年度定期查核月份之差距小於2個月以下者,得順延至下一次定期查核月份辦理。

2.又已引進附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等兩段式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5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核則針對雇主取得附加就業安定費案及再附加案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首次查核逾規定人數者,不適用改善期間規定,本部將就超額人數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並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處分。

3.第2次以後查核納入本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若定期查核外國人超出所規定之比率上限,本部將通知雇主應於規定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處分。

案例:雇主依回臺投資案經本部核准3K5級制100人,附加機制150人,再附加機制100人,預估聘僱本勞650人,並於112年4月1日引進第1名外國人,本部查核時間原應於113年4月1日首次查核,惟與下次定期查核5月時間小於2個月,故於113年5月進行首次查核。倘經查核雇主聘僱本勞人數648人(應聘本勞數為650人),聘僱外勞350人,本部將逕廢止2名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並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處分。

八、外國人人數定期查核勞保證號分設與不分設其查核方式是否不同?

答:回臺投資案於勞保證號未分設狀況下,原勞保證號內已聘僱之外國人,於雇主引進回臺投資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內,辦理定期查核於計算所聘僱外國人人數時,不計入回臺投資案外國人;於辦理回臺投資案第1次定期查核時,不計入非屬回臺投資案外國人,且僱用員工人數需先扣減基準點僱用員工人數(以雇主至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員工投保人數認定之)後,再予計算其聘僱外國人是否超過比率規定。惟第2次以後查核,不區分外國人身分別,於計算所聘僱外國人人數時,皆一併列計,內框查核五級制外國人數是否逾五級制比率,外框則查核全部外國人數是否逾依規定得予提高之最高比率,查核是否超過規定。

九、回臺投資案聘僱國內勞工之薪資定期查核如何辦理?

答:

1.回臺投資案之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之薪資定期查核,於雇主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起,進行第1次之薪資查核,查核滿1年當月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增聘國內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應達3萬300元;其第2次以後之薪資查核於每年7月查核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增聘國內勞工之每年5月當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應達3萬300元。

2.增聘國內上述所指勞工,以回臺投資案雇主至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起,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所增聘加保勞工保險之國內勞工,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不得低於3萬300元。

3.增聘之國內勞工,以回臺投資案認定函所預估僱用人數之國內勞工人數為限;如雇主引進外國人之人數低於預估僱用人數之外國人人數時,其增聘國內勞工人數應以實際引進回臺投資案之外國人人數及核配比率換算之。

4.若薪資定期查核增聘國內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達3萬300元人數不足者,應就不足規定部分人數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處分。

案例:雇主依回臺投資案經本部核准3K5級制100人,附加機制150人,再附加機制100人,預估聘僱本勞650人,於112年2月1日至就業服務中心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並於112年4月1日引進第1名外國人。本部第一次薪資查核以112年2月1日後雇主所聘僱之本勞為準,其113年4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倘經查核雇主112年2月1日後聘僱本勞650人中,2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未達3萬300元,本部將逕廢止2名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並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以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