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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都已經繳清了,為何還是收到滯納金?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07-12-28

更新日期

108-01-16

檢核日期

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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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7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2、就業安定費如果有一期逾寬限期滿日而未繳納者,會併入下一期帳單中通知雇主繳納,然該逾期繳納費用依前項規定,已開始加徵滯納金者,需計算至完納前1日或加徵至未繳納金額30%止,並於再下一期張單中將確定金額列出。
3、舉例說明:
(1)某位雇主於10701期(1-3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為6,000元,該期金額應於107年5月25日前繳納,並經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應於107年6月25日前繳納完畢,而雇主未繳納,故自107年6月26日開始逐日加徵滯納金,並將10701期(1-3月)欠繳費用6,000元與下一期10702期(4-6月)就業安定費應繳金額6,000元併計,共計12,000元,應於107年8月25日前繳納。
(2)該雇主於107年8月24日繳納12,000元r繳清欠費,故10702期(4-6月)屬於依限繳納,並無加徵滯納金;10701期(1-3月)已逾期繳納,依規定應加徵107年6月26日至107年8月23日(繳納前1日),共59日之滯納金,金額為1,062元(10701期應繳金額6,000元*0.3%*59日),並於10703期(7-9)帳單中列出10701期(1-3月)滯納金1,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