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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 工作內容: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農糧工作

           1. 花卉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2. 種苗栽培

             資格一、雇主經營種苗業(水稻育苗除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領有種苗業登記證,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繁殖種苗等工作,其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資格二、雇主經營水稻育苗栽培,其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3年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3. 蔬菜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1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4. 果樹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果樹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5. 雜糧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10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雜糧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6. 特用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特用作物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7. 設施農業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或22萬5千包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特用設施農業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四)林業工作:雇主經營林業或直接從事育苗 (含種子採集)、造林及撫育、伐木(含造、集材及運材) 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具備林業經營之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2).3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5件以上。

             資格二、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五)其他經會商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參照本部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981號公告)。

  • 外展農務工作
    • 工作內容: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並經核定者。
  • 家庭看護工
    • 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
      •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家庭幫傭工作
    • 工作內容: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 雇主資格:
      • 資格一、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一)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 註:
      •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 資格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外資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機構看護工工作
    • 工作內容:在下列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 雇主資格: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 製造工作
    •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2.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3.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 營造工作
    • 工作內容: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
    • 資格一、勞動部專案核定,且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1.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
    2.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3.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 資格二、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

    1.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2. 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4. 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5. 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6. 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7. 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8.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 海洋漁撈工
    • 工作內容:從事漁船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 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2. 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3. 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 屠宰工
    •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符合依畜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