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自112年12月21日起,勞保局『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已分列本、外國籍投保人數,歡迎單位下載參閱。又如單位有列印「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被保險人名冊」及「保險費繳費證明」等文件之需求,亦請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me/#/home)下載使用,線上查詢及時、快速又便利。」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外國人。
雇主可自行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證明書,該證明書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證明書,該證明書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申請機構看護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一、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外國人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外國人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外國人行蹤不明滿3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擇一填寫):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D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二、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並依申請資格檢附:
十一、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醫院申請者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