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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看護工 - 流程圖

    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自112年12月21日起,勞保局『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已分列本、外國籍投保人數,歡迎單位下載參閱。又如單位有列印「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被保險人名冊」及「保險費繳費證明」等文件之需求,亦請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me/#/home)下載使用,線上查詢及時、快速又便利。」

  • 家庭看護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下載PDF檔

  • 家庭看護工 - 初次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自醫療團隊開立之日起1年內為有效期限)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j)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三、(k)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四、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1.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2. 智能障礙

    重度

    3. 植物人

    重度

    4. 失智症

    輕度

    5. 自閉症

    重度

    6. 染色體異常

    重度

    7. 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8. 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9. 精神病

    重度

    10.肢體障礙

    重度

    11.罕見疾病

    重度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步驟二】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一、申請書(擇一填寫) :NAF-005-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DAF-005-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直聘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五、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 (外籍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六、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七、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八、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九、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 家庭看護工 - 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自醫療團隊開立之日起1年內為有效期限)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j)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三、(k)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四、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1.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2. 智能障礙

    重度

    3. 植物人

    重度

    4. 失智症

    輕度

    5. 自閉症

    重度

    6. 染色體異常

    重度

    7. 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8. 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9. 精神病

    重度

    10.肢體障礙

    重度

    11.罕見疾病

    重度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五、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1. 被看護者 75 歲以上。
    2.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 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 能受損等病症。
    4.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步驟二】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一外籍家庭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1. 申請書(擇一填寫) :NAF-005-2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申請書DAF-005-2家庭看護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4.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5.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6.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7.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8.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9.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 家庭看護工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申請遞補:
      1. 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2.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1個月仍未查獲。
      3.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3.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雇主申請遞補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或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屆滿1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1. 申請書(擇一填寫) :N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D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直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外國人死亡證明書。
    6.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 家庭看護工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及步驟二。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內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申請書(擇一填寫):NAF-T03-1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DAF-T03-1家庭看護接續聘僱申請書-直聘NAF-T03-2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變更雇主DAF-T03-2家庭看護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書-變更雇主-直聘NAF-T03-3家庭看護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DAF-T03-3家庭看護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直聘
    2. 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依中英雙語版中印雙語版中泰雙語版中越雙語版擇一檢附)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4.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5.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6. 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
    7.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8.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9.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10.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11.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 家庭看護工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擇一填寫):NAF-015家庭類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DAF-015家庭類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3.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