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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展農務業 - 流程圖

    外展農務工作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農林牧魚塭養殖 - 流程圖

    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雙語翻譯及廚師 - 流程圖

    雇主申請雙語翻譯人員、廚師及其相關人員聘僱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屠宰業 - 流程圖

    屠宰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機構看護 - 流程圖

    機構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家庭看護工 - 流程圖

    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製造業 - 流程圖

    製造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營造業 - 流程圖

    營造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海洋漁撈業 - 流程圖

    海洋漁撈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家庭幫傭 - 流程圖

    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家庭看護工 - 初次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步驟二】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1. NAF-005-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4.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5. 居住證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6.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7.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8.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9.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10.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 營造業 - 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營造業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二】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NAF-003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3.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4.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5.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6.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7.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8.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 (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9.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須加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 外展農務業 - 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外展農務工作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之證明文件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01-c外展農務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DAF-001-c外展農務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設立許可登記證影本。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意外展農務服務計畫及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5.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製造業 - 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製造業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重大投資案或特定製程認定之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免)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01製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海洋漁撈業 - 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海洋漁撈業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二】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應檢附文件請洽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索取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申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 NAF-007海洋漁撈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但漁船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4.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5. 箱網養殖: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6. 箱網養殖: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設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者,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
  • 機構看護 - 初次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機構看謢工申請資格: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一移工,須於該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1. NAF-009機構看護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4.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5.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6.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7. 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8.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9. 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10.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機構、醫院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者須檢附)。

      外展看護工作須檢附

    1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1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及機構登記證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家庭幫傭 - 初次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1. 多名子女或16點:
      1.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3.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累計點數之標準: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2.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1.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移工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移工,須於該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1. 多名子女或16點
      1. NAF-006-1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多名子女及16點
      2.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2. 移工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1. NAF-006-2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外資
      2.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雇主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 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無法看出主管級職稱須另加附公司組織圖)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若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另須加附雇主受聘僱許可函影本。
      6. 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7. 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8. 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9. 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移工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 屠宰業 - 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屠宰工作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屠宰工作資格認定之證明文件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01-a屠宰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屠宰業專用
      DAF-001-a屠宰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屠宰業之證明文件正本。
    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
    5.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農林牧魚塭養殖 - 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資格之證明文件。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01-d農林牧魚塭養殖業初、重招申請書
      DAF-001-d農林牧魚塭養殖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林、牧或魚塭養殖業之資格認定文件影本。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 明、養殖登記證或種苗業登記證文件影本。
    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勞工人數之證明文件。
    6.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雙語翻譯及廚師 - 初次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雙語翻譯人員申請資格:

    1. 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1.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50人聘僱1人。
    3. 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16人。

    ●外籍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申請資格:

    1. 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2. 任職於國內外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飯店或餐廳之任職期間不得少於1年。
    3. 外國人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人數如下:
      1. 受委託管理外國人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得聘僱廚師2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1人。
      2. 受委託管理外國人200人以上未滿300人,得聘僱廚師3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2人。
      3. 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300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100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1人。
    4. 上開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1. AF-008就服法第46條第項第11款外國人初次招募申請書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法免辦者,免附。
    3.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移工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受聘僱移工護照影本1份、受聘僱移工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4.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外籍雙語者免附)
    6.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申請外籍廚師者免附)
    7. 受委託管理移工之委託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 家庭看護工 - 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受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三、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1. 被看護者80歲以上未滿85歲,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或被看護者85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申請重新招募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2.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申請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
    3.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申請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步驟二】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一外籍家庭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1. NAF-005-2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申請書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4.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5. 居住證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6.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7.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8. 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或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以重新招募免評機制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第二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第三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
    9.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10.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11.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 製造業 -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製造業移工,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製造業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1.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 營造業 -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營造業移工,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營造業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1.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本(進用原住民勞工申請者並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4. 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雇主提具之進用國內勞工名冊內含與雇主簽訂營造工 程契約之分包商所聘僱國內勞工時需檢附,應載明工期及工程施工起迄日 期,需加蓋雇主及分包商公司圖記,經雙方負責人簽章,同時加註「與正本相符」)
  • 海洋漁撈業 -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海洋漁撈業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1.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申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機構看護 - 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機構看謢工申請資格: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移工,須於該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1. NAF-009機構看護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4.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5.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6.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7. 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8.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9. 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10.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機構、醫院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者須檢附)。

      外展看護工作須檢附

    1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1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及機構登記證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家庭幫傭 - 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1. 多名子女或16點:
      1.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3.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累計點數之標準: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2.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1.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移工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一移工,須於該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1. 多名子女或16點
      1. NAF-006-3家庭幫傭重新招募申請書-多名子女及16點
      2.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2.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1. NAF-006-4家庭幫傭重新招募申請書-外資
      2.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雇主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 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無法看出主管級職稱須另加附公司組織圖)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若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另須加附雇主受聘僱許可函影本。
      6. 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7. 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8. 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9. 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移工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 屠宰業 -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屠宰工作移工,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屠宰工作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1.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D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直聘
      D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 外展農務業 -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外展農務工作移工,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外展農務工作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1.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D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直聘
      D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 農林牧魚塭養殖 -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1.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D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 雙語翻譯及廚師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AF-T06第46條第1項第11款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
    3.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移工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受聘僱移工護照影本1份、受聘僱移工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4.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外籍雙語者免附)
    6.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申請外籍廚師者免附)
    7. 受委託管理移工之委託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 外展農務業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製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NAF-021-1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別移工狀況檢附:

    3.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移工死亡證明書。
    6. 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7. 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8. 其他文件(視個案檢附)。
  • 家庭看護工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5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申請遞補:
      1. 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2. 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
      3.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3.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雇主申請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應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或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1. N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外籍家庭看護工死亡證明書。
    6. 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7. 外籍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
    8.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 製造業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製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NAF-021-1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移工死亡證明書。
    6. 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7. 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8. 其他文件(視違法個案,須檢附)。
  • 營造業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營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NAF-021-1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移工死亡證明書。
    6. 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7. 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8. 其他文件(視違法個案,須檢附)。
  • 海洋漁撈業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海洋漁撈業類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NAF-021-1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三至八項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移工死亡證明書。
    6. 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7. 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8. 其他文件(視違法個案,須檢附)。
  • 機構看護 -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機構看護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1.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家庭幫傭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1. N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移工死亡證明書。
    6. 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7. 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
  • 雙語翻譯及廚師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AF-018第46條第11款工作聘僱(展延)申請書
    2. 招募許可函影本。
    3. 聘僱移工名冊正本(請貼妥1吋相片)1份。
    4.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AF-018第46條第11款工作聘僱(展延)申請書
    2. 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名冊影本。
    3. 展延聘僱移工名冊正本(請貼妥1吋相片)1份。
    4.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農林牧魚塭養殖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製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NAF-021-1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別移工狀況檢附:

    3.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移工死亡證明書。
    6. 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7. 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8. 其他文件(視個案檢附)。
  • 屠宰業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製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NAF-021-1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別移工狀況檢附:

    3.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移工死亡證明書。
    6. 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7. 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8. 其他文件(視個案檢附)。
  • 營造業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雇主已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AF-T12同意接續聘僱本國人及外國人切結書【製造業承購、承租或併購案專用】
    2. NAF-T02營造工接續聘僱申請書
      NAF-T01-2製造工承購承租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機構看護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1. N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移工死亡證明書。
    6. 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7. 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
  • 家庭看護工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及步驟二。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NAF-T03-1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
      NAF-T03-2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變更雇主
      NAF-T03-3家庭看護工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4.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5.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6.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7.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8. 居住證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9.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10.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11.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12.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 製造業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3製造工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海洋漁撈業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7海洋漁撈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家庭幫傭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2.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及步驟二。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NAF-T04-1家庭幫傭多名子女或16點接續
      NAF-T04-2家庭幫傭外國人投資接續
      NAF-T04-3家庭幫傭多名子女或16點期滿轉換申請書
      NAF-T04-4家庭幫傭外國人投資期滿轉換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4.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並依申請資格檢附:

    5. 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多名子女或16點)
    6. 雇主居留證正反面影本。(移工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7. 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無法看出主管級職稱須另加附公司組織圖)
    8. 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若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另須加附雇主受聘僱許可函影本。
    9. 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10. 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11. 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12. 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移工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 屠宰業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3個工作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3製造工、屠宰工及外展農務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DAF-013製造工、屠宰工、外展農務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外展農務業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3個工作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3製造工、屠宰工及外展農務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DAF-013製造工、屠宰工、外展農務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農林牧魚塭養殖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3個工作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7海洋漁撈及農林牧魚塭養殖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DAF-017海洋漁撈及農林牧魚塭養殖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營造業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4營造工作聘僱(展延)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家庭看護工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5家庭類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3.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移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 製造業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AF-T12同意接續聘僱本國人及外國人切結書【製造業承購、承租或併購案專用】
    2. NAF-T01-1製造業接續聘僱申請書
      NAF-T01-2製造工承購承租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海洋漁撈業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AF-T12同意接續聘僱本國人及外國人切結書【製造業承購、承租或併購案專用】
    2. NAF-T05-1海洋漁撈接續聘僱申請書
      NAF-T01-2製造工承購承租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機構看護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NAF-T07-1機構看護工三方雙方接續聘僱申請書
      NAF-T07-3機構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4.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並依申請資格檢附:

    5.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6.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7.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8.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9. 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0.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11. 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12.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須檢附)。

      外展看護工作須檢附

    13.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14.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及機構登記證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家庭幫傭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5家庭類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屠宰業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NAF-T01-1製造業、屠宰業及外展製造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
      DAF-T01-1製造業、屠宰業及外展製造工作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外展農務業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NAF-T01-1-a外展農務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
      DAF-T01-1-a外展農務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農林牧魚塭養殖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NAF-T01-1-b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
      DAF-T01-1-b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直聘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機構看護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9機構看護工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