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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及通函109年5月1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3573號函釋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鼓勵暫無移工需求原製造業雇主於防疫期間釋出移工,以供其他有移工需求雇主自國內承接,同意於109年3月27日至6月17日,由雇主為其所聘僱外國人向勞動部申請轉換,未來申請聘僱移工不予管制名額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轉換準則
令釋及通函109年6月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8311號公告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執行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雇主聘僱外國人、第一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9年6月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8313號公告委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雇主聘僱外國人、第一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9年8月28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3371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1項相關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國內求才、合理勞動條件
令釋及通函109年6月11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8577號公告109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1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雇主聘僱外國人、第一類外國人、僑外生
令釋及通函110年3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25351號公告委託科技部所屬新竹、中部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雇主聘僱外國人、第一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10年3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25353號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雇主聘僱外國人、第一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10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0253號函釋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6月30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 個月者,雇主得依說明事項辦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10年3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5971號公告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10年6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號函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警戒提升至第3級以上期間內,暫緩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調派
令釋及通函110年6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號函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警戒提升至第3級以上期間內,暫緩雇主及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轉換準則
令釋及通函110年6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77991號令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7條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情形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第三類外國人、審查標準、轉換準則
令釋及通函110年6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7689號函釋自110年6月30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依說明事項辦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10年7月19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458號函釋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三級延長適度鬆綁規定,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之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轉換準則
令釋及通函110年7月16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458號函釋有關雇主自行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被看護者死亡後辦理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所涉提供不實資料責任疑義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
令釋及通函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181號令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第4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為雇主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華僑或外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雇主聘僱外國人、審查標準、第一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10年7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16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更新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到宅專業評估之居整計畫診所名單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37704號令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9條第1項「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轉換準則
令釋及通函110年9月13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021號函釋補充107年11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函附表內各項行為列舉之態樣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
令釋及通函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37701號令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0條第7項規定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轉換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