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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及通函104年7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70361號令核釋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6項規定,開放自越南引進漁船船員及家庭看護工,並自民國104年7月15日生效;至家庭幫傭部分,仍以僱主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聘僱者為限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4年10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364號令核釋雇主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在該法第52條第5項修正生效前,因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規定,致原聘僱許可未滿三年,在修正生效後,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不足四個月者,在解釋令生效日起四個月內雇主經該外國人同意後,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重新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三年之聘僱許可,但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
令釋及通函104年1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6226號函釋主管機關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1條規定,查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時,為避免重複裁罰,已被計入並經裁罰之行蹤不明外國人人數,於下次定期查核時不再重複列計失聯移工、行蹤不明、連續曠職三日、逃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
令釋及通函104年11月3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3517號函釋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行為,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為,則均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範疇,無須依就業服務法向本部申請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15款規定,公告指定以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事宜雇主聘僱外國人、第一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釋勞動部為避免雇主藉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指派製造業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非法為他人從事工作,訂定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規範說明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工作延伸
令釋及通函105年1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7043號函釋雇主有誤報外國人行蹤不明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國人如經查明無行蹤不明之情事,即會撤銷廢止聘僱許可之行政處分,外國人即回復合法在臺工作身分,其合法工作權益亦不受影響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失聯移工、行蹤不明、連續曠職三日、逃逸
令釋及通函105年9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11082號函釋機關受理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證明文件時,除審查是否已依規定按月提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一併查核雇主是否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雇主聘僱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5年6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6778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8-1第1項規定,雇主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但前已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另自105年7月1日起,如未依規定參加,雖因符合一定要件取得許可,日後再次申請時仍應參加聘前講習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聘前講習
令釋及通函106年5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03935號函釋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裁處,但其罰鍰不得低於就業服務法最低額;如為非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則按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雇主聘僱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5年11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14756號令核釋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有繼續聘僱需要者,經與其合意繼續聘僱後,應自本解釋令生效日起二個月內,檢送相關資料並以書面申請聘僱許可期滿繼續聘僱,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期滿繼續聘僱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轉換準則
令釋及通函107年3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令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主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該規定證明文件時,所應備之文件,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
令釋及通函107年7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8252號令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3款所定「跨國企業」之要件雇主聘僱外國人、第一類外國人、審查標準
令釋及通函107年11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函釋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勞動部彙整意見後,如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倘不在附表列舉範圍,仍依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雇主聘僱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8年3月13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16291號公告委託科技部所屬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雇主聘僱外國人、第一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8年3月13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16293號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雇主聘僱外國人、第一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8年7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88081號令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至6款規定工作,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阿富汗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其例外而不在此限之情形雇主聘僱外國人、第一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8年10月22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74521號函釋就保障雇主及移工權益,懷孕移工於受聘僱期間,應注意禁止單方終止聘僱關係、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等事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
令釋及通函109年1月6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86231號令修正「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生效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第二類外國人
令釋及通函108年10月22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7452號函釋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等,應注意禁止單方終止聘僱關係、移工得終止聘僱轉換雇主、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移工安置等事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移工、安置、轉換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