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失業勞工職業訓練-照服員自訓自用專區
發布單位

訓練發展組

發布日期

106-01-24

更新日期

113-02-16

檢核日期

113-04-19


  1. 計畫目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失業者專業技能,促進其就業,並落實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訓用合一,鼓勵其自訓自用,特訂定本計畫。
  2. 計畫說明:為充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的照顧人力需求,本署於106年1月24日發布施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鼓勵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單位及機構等用人單位就其用人需求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以提升訓後留任成效,落實訓用合一。
  3. 適用對象:16歲以上之失業者,未具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身分,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本國籍。
    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4. 報名方式:
    1. 線上報名:前往臺灣就業通網站報名。(網址為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
    2. 洽承訓單位(採現場、電話、郵寄或傳真報名)。
    3. 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諮詢後協助報名。
  5. 訓練經費補助: 
    1. 一般失(待)業之國民身分者,政府補助80%,自行負擔20%。
    2. 具特定身分者由政府全額補助。